【社論】政府為何不敢面對贊成一夫一妻的多數民意?
檢舉
其實在推出專法之前,行政院早已為法案名稱傷透腦筋,挺同婚方希望法案名稱為「同性婚姻法」;但反同婚方則希望是「同性伴侶法」,或是「同性共同生活法」,最後行政院公佈的名稱為「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」。這名字雖然可以看出行政院希望雙方都不得罪;但也看見行政院至今仍不敢面對公投第十案的結果,也就是多數人所贊成「一夫一妻」的婚姻制度。
終究是一部婚姻法
因此政院版的法案,雖然在名稱上避開了爭議;但終究是一部婚姻法,因為就法案第二條內容:「稱同性婚姻關係者,謂相同性別之二人,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。」雖然此法案多數使用「第二條關係」避開「婚姻」字眼;但當法案第二條內文已經刻意放入婚姻二字,我們知道這就是婚姻關係,而不是伴侶或其他結合的關係。
但公投第十案是非常清楚的主張「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」,當全國有765萬人贊成公投第十案時,他們恐怕不能理解,政府為何還要推出違反民意的法案?
同婚法案向來就是一顆大型炸彈,就像台灣民意基金董事長游盈隆兩年前所言:「同性婚合法共識零,若立院通過,就會像是10級大地震。」所以目前的社會共識並不是釋憲748,也不是立院,而是公投的結果。高達七成的投票公民贊成一夫一妻的婚姻,以及六成的人贊成立專法、反對修民法,那麼這兩個公投案就是政府最好的民意基礎,也是最能解決此次紛爭的依據;但如今政府捨棄不願遵守,反而引來人民的反感。
未尊重民主程序
特別是,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在公開說明此案時,用了許多政治性的語言,包含「天生說」來模糊立法的焦點。因為同性戀是否是天生,在醫學還是未定論;若是以「天生說」來取得多數人的認可,那麼為何同運宣稱性傾向是可以流動的?或是原為同性戀後來轉為異性戀的「後同」又如何說明呢?如果有一天,證明性傾向可能受後天影響,難道這個法案就要修改回來嗎?
所以,在政院公布同婚法案的同時,我們看見政府企圖用「政治力」來解決此次紛爭;但政府若不能尊重民主程序、遵守人民公投的結果,再多的巧思和政治力都無法改變人們對政府的信任。
活出美好婚姻家庭見證
同婚爭議兩年多來,有越來越多民眾支持「一夫一妻」的婚姻制度,從兩年前的民調到公投的結果就可以證明,至少有七成的投票民眾是支持一夫一妻的。雖然我們無法預知此法案最後通過的內容;但不管如何,我們都可以確信台灣多數人民是支持傳統且自然的婚姻。所以教會界應該要繼續守望台灣的婚姻與家庭,不必因為同婚法案而失去信心。
基督徒在這世代的使命不只是堅持「一夫一妻」的婚姻制度,還要讓更多人對於婚姻、家庭、父母、子女有美好的想像、理解與嚮往。
因此教會接下來,不只要對教會內發出影響力,我們也要影響這世代的婚姻觀。我們相信上帝為人設立的婚姻就像亞當夏娃當初的結合是美好的,是神聖的。唯有恢復被扭曲的婚姻觀和婚姻價值,才有可能建立美好的婚姻,以及吸引更多人願意進入上帝所設立「一夫一妻」的婚姻裡,經歷男女兩人相愛,且在生育下一代的過程中,經歷為人父母的酸甜苦辣。
面對這末後世代,將有更多扭曲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觀不斷地衝擊教會與社會;唯有信徒在婚姻上站穩腳步,用聖經真理經營婚姻,使婚姻有美好見證,我們才有可能抵擋諸多似是而非的婚姻觀,才有可能在這世代帶出影響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