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馬永年(台灣正道福音神學院助理教授)
五月底大法官對刑法中的通姦罪作出解釋(釋字第791號),認定通姦罪損害了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自由(其中包括性自主決定權)。然而,2002年也曾針對刑法通姦罪進行過釋憲,時間相隔近廿年,兩群不同世代的大法官,做出不同的判斷。
兩次釋憲結果大不同
本次的解釋中,大法官提出「社會與法治變遷」的概念,說明了造成兩次釋憲結果不同的背後關鍵因素。前一次的釋憲,是由當時的大法官基於當時的時空背景,肯定婚姻的意義,並且認定性行為的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的限制,進而確認通姦罪並不違背憲法的精神。
而這一次的釋憲,除了肯定婚姻關係的重要性之外,更多考慮到在自由化與多元化的今天,「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(包括性自主權)之重要性,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,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」。從某角度來看,因為時代變了,大法官只是讓法律「與時俱進」。
這廿年來,婚姻觀出現甚麼改變?正如釋憲內容所呈現的,前一次考量到傳統價值、社會規範,當時的社會風氣關心在婚姻中的個人是否扮演好所被規範的角色。但隨著社會整體的開放,傳統的規範面臨挑戰,無論婚內婚外,有愈來愈多的人想擺脫規範帶來的枷鎖,追求個人的滿意與自由。
婚姻制度變得脆弱,反應在離婚率的上升,也反應在初婚年齡的延後。離婚曾經是難以想像的選擇,但現在婚前同居的人已不在少數。
上帝的國本來就不屬世界
年輕一代的夫妻看重在婚姻中主觀的感受,達成傳統上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的期待,並不等同於「美滿幸福」,正如釋憲文明確指出:「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,是否能維持和諧、圓滿,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。」這件事其實法律力有未逮,況且通姦的行為雖然破壞關係,但並不影響公共利益,因此在約束婚姻中對彼此的忠貞與保護個人的性自主權之間,這次的釋憲選擇了後者。
從大法官對同婚及通姦除罪化的解釋來看,無論我們曾經認為法律所代表的傳統觀點與信仰有多一致,但現在我們可以肯定,上帝的國本來就不屬世界。這一連串對婚姻制度的衝擊,或許也可以看為是神的恩典,讓我們在這更自由開放(或道德更沉淪)的環境中,多一個議題可以學習分別為聖,活出神對婚姻家庭的心意,讓人看出我們是跟隨基督的。
法律會配合時代 但你要跟隨基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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