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-01-02 好牧人

「十誡:教導我們敬愛上帝與愛人如己」—默想出埃及記第20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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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張慧康(高雄慕恩教會主任牧師)

經文:「我是耶和華你的神,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。」(出20:2)

本章研讀的重點當然是十誡。但上帝在頒布十誡之前,先說了一句這樣簡單的話:祂要百姓知道祂是耶和華(譯為雅威更為準確,祂名為我是的上帝,出3:14),而且祂是將以色列百姓從埃及為奴之家領出來的神。

若問:憑什麼以色列百姓都要聽從上帝的話?第二節這句話就給我們最適切的答案。

就憑祂是恩待我們的神

第一、就憑祂是那位「我是」的上帝,祂是獨一永存的真神,自有永有的上帝,我們是祂造的子民,就該聽從。

第二、以色列在埃及受盡奴役苦不堪言之時,埃及那麼多神明都不予理會,也束手無策,只有這位自有永有的上帝施展大能,主動施予恩惠憐憫,將他們從為奴之地領出來,釋放他們得自由,還賜他們得地為業。光憑這一點,以色列百姓就理當聽從祂的誡命。就好比我們常講的:「我的命是你救的,你是我的救命恩人,以後你說什麼我都聽!」

「我是耶和華你的神,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。」當上帝說完這句話之後,緊接著就在西乃山頒布十誡。這十誡對當時以色列百姓來說很重要,因為他們剛離開埃及脫離法老王的統治,自然不必遵循法老王的命令,不再做法老的臣民了。但需要領受新命令為規範—聽從上帝的誡命,學習怎樣做上帝的子民。

十誡對活在今日的我們來說也很重要。

各說各話更需十誡

在這21世紀個人主義高漲的時代,我們喜歡用自己的角度去評判對錯是非,也演變成各說各話的情況。但上帝親自頒佈的十誡卻告訴我們,道德是非的標準不是相對的,而是絕對的。違反祂的誡命就是錯的,遵守祂的誡命就是對的。判斷是非對錯的標準其實未曾改變,因為神的話既已說出就永不收回,安定在天;但可能會改變的是:我們能否始終如一,用真誠敬畏主的心去領受祂的誡命,聽從祂的命令,禁戒不做祂眼中看為惡的事?

 十誡包括兩部分,第一到第四是告訴我們如何敬愛上帝,至少不要去做得罪上帝的事;第五到第十是論到我們應當如何愛人—至少不要去做侵害他人權益的事。這也是後來主耶穌對誡命的教導:「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你的神。這是誡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其次也相仿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。(太22:36-40)」

底下我們逐一來查考。

第一:不可有別的神:

  「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(3節)」這是因為天地間只有祂是獨一的真神上帝,我們理當單單敬拜祂,唯獨以祂為我們敬愛尊崇的對象。

    基督教的信仰絕對不是「泛神論」或「多神教」的信仰,我們也不是從許多神明當中,挑選一個我們比較喜歡或較有機緣的來拜祂。或許不明白的人會以為「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」是一種狹隘心態作祟。但真理既是如此,就像一加一等於二才是對的,那麼其他的答案都是錯的。

    還有,「不可有別的神」也是在保護我們不落入愁苦裡。因為這世上除了上帝,再沒有別的真能真正滿足我們,到最後希望落空你會發現更加愁苦。正如大衛說的:「以別神代替耶和華的(或作:送禮物給別神的),他們的愁苦必加增(詩16:4)」

第二:不可拜偶像:

 「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,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彿上天、下地,和地底下、水中的百物。不可跪拜那些像,也不可事奉他,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。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;愛我、守我誡命的,我必向他們發慈愛,直到千代。(4-6節)」

既然不可有別的神,理所當然不可以雕刻什麼神像來叩拜。因為「神是個靈」(約4:24),而非具有肉眼可見之實際形體的上帝,這世上也不可能找到什麼神像,竟能與上帝比擬,否則那就是貶低了祂。

「不可拜偶像」第二個原因是因為祂是忌邪的神,所以這世上任何不對不正的事情祂都無法容忍。保羅說的很清楚:「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,不是祭神。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。(林前10:20)」神是忌邪的,當然不准我們拜偶像,不要我們與鬼相交。與其說這是禁令,倒不如說是神要保護我們,要我們永遠與聖潔公義的神相交,遠離惡者的權勢。

第三、不可妄稱主的名:

「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;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(7節)」妄稱主的名,就是隨意冒用上帝的名號來做自己喜歡的事。以今日現況來說可能是:打著上帝的名號做慈善事業卻趁機募款自肥,或是冒用上帝的名號,言必稱上帝:上帝告訴我要這樣做,是聖靈感動我要這樣說。把上帝的名號浮濫使用為自己開脫罪責,或利用上帝對自己做有利的認定以爭取認同,都有不敬畏神的問題。

我們自己都不喜歡被人家用來消費,對上帝更是不可以這樣消費祂。

第四、當記念安息日:

「當記念安息日,守為聖日。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,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。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、僕婢、牲畜,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,無論何工都不可做;因為六日之內,耶和華造天、地、海,和其中的萬物,第七日便安息,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,定為聖日。(8-11節)」

平日勞碌工作,七天裡要有好好休息的一天,看似稀鬆平常,卻被上帝如此看重,還要親自頒佈命令叫我們遵守,可見祂是多麼愛我們,疼惜我們。現代人若真有持守此誡命,該休息了就好好休息,應能避免很多猝死或過勞死的悲劇。

不過,神提到自己六日創造天地萬物,第七日便安息的榜樣,並不是因為祂疲累不堪需要歇息。是因為祂看自己所造的都甚好(創1:31),所以要停歇祂一切的工作,好好慶祝與欣賞(創2:1-3)。因此,我們也可從中得到啟發:安息日的意義不只是因為身心疲累需要休息而已;即使一點都不累,但若能停下腳步,靜下心來好好欣賞,或慶祝自己剛剛完成的工作,這也是享受安息的意義之一。

因為,歸根究底這些都不是我們自己聰明才智能做到的,是基督在我裡頭所做的,我們理當要在安息中記念與感恩。

第五、當孝敬父母:

「當孝敬父母,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。(12節)」父母是上帝在地上為我們設立的權柄,神要我們孝敬父母,是要我們遵從地上的權柄學習順服。從第五誡開始都是講到如何愛人如己,至少不要做侵害他人權益的事。

正所謂「百善孝為先」,神要我們先從自己的父母學習如何敬愛他們,最重要就是要有一個孝敬的心。這本是應當的,但神還加碼給我們獎勵:「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。」可見神何等看重我們對父母的敬愛。

第六、不可殺人(13節):

這是因為每個人的生命是來自於上帝的賜予,每個人的被造都有神尊貴榮耀的形象(創1:26)。為著敬畏上帝的緣故,我們不可任意侵害他人的生命權。上帝早就定規要我們尊重生命:「凡流人血的,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,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(創9:6)」。

基此,我們認為墮胎也是不可以的。雖然只是母腹中的一個胚胎尚未成形,但生命的確已在裡面,神已看見:「我未成形的體質,你的眼早已看見了;你所定的日子,我尚未度一日(或作:我被造的肢體尚未有其一),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(詩139:16)。」

第七、不可姦淫(14節):

每個人都有持守貞操的權利,保守自己的身體不被他人任意蹂躪或玷汙。

我們要學習愛人如己,自然不應該任意姦淫他人,侵害他(她)的貞操權。但,即使你情我願,但聖經對姦淫的定義是:沒有婚姻關係的性行為都是姦淫。無論是沒有婚姻關係就同居的情侶,出雙入對,多麼受人祝福與肯定;或是婚外情;或是已經政府立法通過同性之間的婚姻,在神看來都是姦淫(羅1:26-27),兩造所為的性行為,無論多麼享受愉悅,其實都在玷汙自己的身體。

第八、不可偷盜(15節):

每個人都有他的財產權需要尊重,不容他人偷盜。基督徒可能不至於翻牆入室地偷盜他人財產,但未經授權就盜用他人智慧財產,把別人的作品換上自己的名字發表,這也是文明人常見的「偷盜」,需要注意。

第九、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(16節):

神立此誡是要我們尊重他人的名譽權,不可任意侵害,因為名譽是一個人的第二生命。在法庭作證,卻虛偽陳述企圖入人於罪固不可取,還要受偽證罪的刑事處分;但平日生活裡常見的斷章取義,或將事實經過剪剪貼貼,只陳述自己喜歡講的部分事實,不喜歡講的事實就故意略過不講,企圖讓大家對某些特定人的觀感不佳,遭人撻伐,讓大家誤解他—這也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

很多時候我們以為私底下說說無傷大雅,只要對方答應不講出去就好。但主的話卻這樣吩咐:「我又告訴你們,凡人所說的閒話,當審判的日子,必要句句供出來;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,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。(太12:36-37)」

第十、不可貪戀人家所有的:
「不可貪戀人的房屋;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(17節)」每個人都有他個人的所有權需要尊重與維護,凡是人家的東西無論再好,那也是人家的,不是自己的。我們若能常常珍惜自己所擁有的一切並且衷心感謝上帝,或可杜絕此弊。

上帝要我們不可貪戀人家一切所有的,其實是愛我們、保護我們,祂不要我們落入永無止境的愁苦裡。例如大衛曾因貪戀人家的妻子拔示巴想據為己有,後來遭到先知宣布刑罰:「你既藐視我,娶了赫人烏利亞的妻為妻,所以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。(撒下12:10)」;後來還因此死了四個兒子遭報,盛極一時的大衛王朝,只傳一代就一分為二,邦分崩離析!可見貪戀人家所有的後果有多嚴重!

綜上,十誡的頒布,可以彰顯賜予十誡的主是何等聖潔公義與信實良善,讓我們更深認識神;也能給我們今日眾說紛紜的道德標準,給予明確的指引與規範。不只是以色列百姓當時「見雷轟、閃電、角聲、山上冒煙,就都發顫,遠遠的站立(18節)」,帶著無比敬畏的心謙恭領受;我們今日要做神的子民,亦當恭謹敬受,時時以此為準繩,衡量自己的言行有無悖離。

因為祂的話就是我們腳前的燈,路上的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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