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林鴻信(基督教研究智庫理事長)
法律、道德、宗教分屬不同領域,彼此之間既有不相容之處,亦有所交集之處,這令人想到三國演義。
法律、道德、宗教層次不同
法律條文規範的理想性最低,只是維持生活的基本秩序;理想性比法律高的是倫理道德,乃追求群體與個體的行為規範;而理想性比倫理道德更高的則是宗教信仰,追求生命的意義與理想。
法律條文如交通規則,藉由規定、處罰,維持基本交通秩序;倫理道德如交通禮儀,藉由建立共同認可、互相尊重的規範而使交通順暢;宗教信仰則好比設置目標,追求交通的意義與價值,亦即超越法律條文、倫理道德的人生意義與目標。
上述三個層次並不相同,卻有彼此關連、互相牽動。縱使只是單單設立法律條文,也必須參考道德、宗教觀點,畢竟,法律是要應用在真實生活中,而真實生活裡人與人的關係,有大量是出自道德、宗教的考量。甚至有時則反過來,從道德、宗教所形塑的文化習慣與價值觀出發,提出具體生活規則的法律條文建議。
因此,制訂法律需要參考道德、宗教觀點;而倫理道德、宗教信仰方面,也應當了解與時俱進的法律規定,才不至於與現實生活脫節。然而,經常發生的錯置是,當論及法律條文時,卻只考慮道德與宗教;或者,單向地堅持使用法律條文來檢視、要求道德與宗教;這些現象都造成不必要的誤解與張力。
如何看待基督徒不認同的法律?
以婚姻議題為例,需要區分清楚究竟是在討論法律層面、道德層面或信仰層面:就信仰層面而言,基督徒應期許自身遵從聖經教導而活出信仰見證;就道德層面而言,基督徒出於信仰而期盼自身成為行為規範的榜樣;但就法律層面而言,基督徒仍應重視信仰見證與道德榜樣,但卻無須追求制訂要求所有人與基督徒一同遵行的法律。
同樣地,有時面對基督徒所不認同的法律,若未干預基督徒的信仰活動與信仰內涵,也未妨礙基督徒追求信仰見證或道德榜樣的話,似亦無須全力阻止制訂適用所有人的法律,因為應當全力以赴之處,首先在於信仰見證,其次則是道德榜樣。
另外,倫理道德與宗教信仰的關係需要進一步地釐清:宗教信念必有其應用於現實生活的倫理道德實踐,而倫理道德實踐則有其預設的宗教信念。
信念與實踐層次不同,二者有如理想與現實的關係,理想不應強行植入現實,而現實也不能沒有理想引導。因此,信念不應被直接被化約為實踐守則,而實踐也不宜被死板地制訂成信念教條。
三國演義——法律、道德、宗教提醒,三者分中有合、合中有分,分道揚鑣並非好事,而強行整併亦非上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