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-06-04 好牧人

十誡第七講:不可姦淫

檢舉
張慧康 張慧康 追蹤

◎張慧康(高雄標竿教會主任牧師)

經文:《出埃及記》20章14節,《馬太福音》5章27-32節。

自從通姦除罪化之後,國人對通姦這件事似乎愈來愈「無感」,認為沒什麼大不了(最多賠錢了事)。但是正如「你忽略病毒,病毒並不因此失去殺傷力」那樣,情侶之間乃至於夫妻之間若出現第三者,足以成為彼此離異的主因,深具毀滅性與殺傷力。

上帝教導我們不可姦淫仍有其重要意義,不管這個世代的看法如何變遷,我們還是需要回到聖經,重新認識這個誡命所帶來的意義與重要。

上帝把性作為婚姻裡的禮物,彼此沒有婚姻關係卻發生性行為就是通姦

上帝在希伯來書13章第4節說:「婚姻,人人都當尊重,床也不可污穢;因為苟合行淫的人,神必要審判。」婚姻需要尊重,但行淫必要審判,可見「婚姻」與「苟合行淫」是個彼此互斥的概念。這是因為上帝把男女之間的性行為,規範在婚姻關係之內,祂把性作為婚姻關係裡的禮物,亦即,兩個人情投意合結為連理,可以盡情享受性的美好與祝福。反之,沒有婚姻關係卻發生性行為,那就是淫亂,床也受到污穢。

儘管現在的人愈來愈不尊重婚姻,不把婚姻當回事,但這只是證明世界正在往下沉淪,不能因此合理化。神是設立婚姻的主,基於對上帝的敬畏,我們就必須尊重婚姻。男女之間若是沒有婚姻關係就隨便上床,不僅是污穢自己的床,也是對婚姻的輕蔑與不尊重。

除此之外具體來說,聖經列舉通姦的行為態樣還有亂倫、出軌甚至與獸淫合這些情形,上帝的態度都是非常嚴厲的:

與鄰舍之妻行淫的,姦夫淫婦都必治死。利20:14

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,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。申22:22

與繼母行淫的,必受咒詛!與獸淫合的,必受咒詛!與異母同父,或異父同母的姊妹行淫的,必受咒詛!與岳母行淫的,必受咒詛!申27:20-23

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。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,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。你們還是自高自大,並不哀痛,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。…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,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。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…若是這樣,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。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,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…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,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。林前5:1-11

不可姦淫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貞操,苟合行淫的人是得罪自己的身子

上帝頒布的誡命,都有良善正直的目的,為要保護人們與生俱來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,不可姦淫也是一樣。上帝之所以規範人們不可姦淫,都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貞操不受玷污,至於苟合行淫,跟其他的罪有所不同的是,淫亂是得罪自己的身體:

你們要逃避淫行。人所犯的,無論什麼罪,都在身子以外,惟有行淫的,是得罪自己的身子。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?這聖靈是從神而來,住在你們裡頭的;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;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。所以,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。(林前6:18-20)

不要以為信主只是靈魂得救,其實我們的身體也會一起得贖。身體是上帝造的,主權在於上帝,而且聖靈會居住在我們裡面,以我們的身體為祂榮耀的居所,所以要在自己的身子上榮耀神。至於犯姦淫卻是玷污,得罪自己的身體,這是很嚴重的事。

不可姦淫是為了保護彼此的婚姻,出軌足以使得夫妻離異家庭破碎

「又有話說:『人若休妻,就當給他休書。』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叫他作淫婦了;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,也是犯姦淫了。」太5:31-32

摩西的律法規定「人若休妻,就當給他休書」,當時有些猶太人把這規定任意擴張,認為妻子把飯燒焦了,也可以把這事寫在休書上休了她,只要有寫就好,這實在太過氾濫隨便,畢竟摩西當初說要寫休書,是要大家慎重其事不要隨便講講。在這情形之下,主耶穌解釋寫休書,不是什麼理由都可以寫,只有犯了姦淫才能成為彼此離異的理由。可見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若出現婚外情,連耶穌都認為可以構成離婚的重要理由。除此以外,都不應該輕言離婚,否則就是犯姦淫。

從而,不可姦淫其實是為了保護彼此的婚姻關係不受破壞,這是為了一個極良善的目的,要保護婚姻家庭的安定。要知道夫妻一旦離異,孩子就要面對跟爸爸住還是跟媽媽住的痛苦抉擇,這是隨之而來無法避免的問題。只要一次的出軌,便足以使得夫妻離異家庭破碎,後果是非常嚴重的,而且是無法挽回的。

雖說食色性也,很多人為淫亂找理由,但耶穌提醒我們要檢視自己的內心

時下許多人要為性犯罪合理化,都會引用告子說「食色性也」這句話加以辯駁,主張色慾與食慾一樣,都是人們與生俱來的天性,既是天性,我們為了自己性的滿足,無論做什麼都可以,這樣對嗎?

其實不然喔!食慾與色慾固然都是天性,但兩者還是有很大的差別。人可以三個月沒有性生活照樣過得好好的,但三個月不吃飯還活得下去嗎?況且要吃飯,也不會飢不擇食,看到什麼都吃,應該還是有選擇有原則吧!所以把食色性也拿來做放縱情慾的理由,實在牽強。

到了新約,主耶穌的標準更高,不只是不要有犯姦淫的不當行為,連自己不為人知的心懷意念都要時時檢核:「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。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,就剜出來丟掉,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,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。若是右手叫你跌倒,就砍下來丟掉,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,不叫全身下入地獄。(太5:27-32)」

教會歷史上曾有人主張要按字面解釋予以應用,右眼叫你跌倒,就剜出來丟掉;右手叫你跌倒,就砍下來丟掉。但我們認為不能這樣解釋,因為若按照字面解釋,看見婦女就動淫念是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,不也應該把心挖掉才是?仔細探求主耶穌的用意,難道真的是要我們自殘,動輒拿刀砍手挖眼挖心嗎?當然不是。

聖經說「你要保守你心,勝過保守一切,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(箴4:23)」。國父孫中山先生也說:「國者,人之積也;人者,心之器也」一個人會做犯罪的事情,必定是受到心的驅使—因為他的心在思想犯罪的事,至於砍手挖眼都不是問題的重點。主耶穌是要我們時時省察,檢核自己的心思意念,若一有犯罪念頭就要趕緊處理,求神赦免轉離惡行。

當初大衛看上了拔示巴要打聽她是誰,別人回報那是「烏利亞的妻子」,大衛若趕緊打消念頭,後面接而連三的惡事應該都沒有了,不是嗎?(撒下11章)

現在的人因為不認識神,只知身體是自己的,強調性的「自主權」,主張「只要我喜歡,有什麼不可以?」,只要雙方合意就可以,卻避談放縱情慾的後果有多嚴重!其實萬有都是上帝的,祂在萬有之上,是萬有的主宰,我們的身體是祂藉著父母給予的,所以要在自己的身子上榮耀神,不能淪為「不義的器具」,其中要格外注意的,就是不可姦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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