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-12-22 基督教論壇報 / 專欄文章

【華神專欄:從神學進入社會】基督徒每日作的道德決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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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何世莉(中華福音神學院舊約副教授)

今日的社會到處充斥著道德淪喪、倫理衰微的現象;而符合聖經的倫理道德、價值觀,應成為基督徒每日生活中所作的道德抉擇基礎,活出信仰的核心價值。

美籍猶太裔知識分子強納森.海德特(Jonathan Haidt),是一名長期研究道德心理學的社會心理學家。他的著作《好人總是自以為是:政治與宗教如何將我們四分五裂》(The Righteous Mind: Why Good People are Divided by Politics and Religion)中,研究人們如何作道德判斷和決定。海德特的歷史和實證研究,產生了六種基本的道德基礎:

一、益處:關懷/傷害(care / harm)
二、權利:自由/壓迫(liberty / oppression)
三、社會正義:公平/欺騙(fairness / cheating)
四、群體身份:忠誠/背叛(fairness / cheating)
五、權威:尊重/叛亂(authority / subversion)
六、神聖:聖潔/墮落(sanctity / degradation)

每日思考切身的道德決定

根據海德特的說法,這六種基礎涵蓋了或大或小的道德判斷,不一定是像大規模謀殺、銀行搶劫、慈善捐贈這樣的重大事件。每一天,我們都在作出道德判斷和決定,例如決定不說髒話,是因為不想傷害別人的情感;選擇騎腳踏車而不是開車,是基於減少碳排放、愛護環境的道德基礎。

我們制定的法律,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視;雖然辦公室制服不太好看,但我們還是決定穿上,以表明自己屬於這家公司,並且表明我們對這團隊,而不是別家公司的忠誠度。我們選擇遵守交通規則、有關新冠肺炎病毒的各種預防措施,因為我們尊重權威(公共秩序),不想傷害他人。我們堅決不殺害任何人,因為人的生命本是神聖的。

事實上,這些道德基礎都可以在聖經中找到。例如「關心而非傷害他人」的原則,與加拉太書六章2節相同:「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,如此,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。」雖然舊約並沒有完全廢除奴隸制,但在出埃及記廿一章2節中,有提到奴隸自由的神聖規定:「當你買希伯來男人作奴僕、他必服事你六年、第七年他可以不負任何的債、成為自由的人離開。」 就社會公義而言,舊約先知批評以色列的君王和領袖,不公平的對待窮人。

在約翰福音十三章35節中,彼此相愛是一種標誌,表明我們與耶穌的門徒屬於同一群體。耶穌說:「你們若有彼此相愛的心,眾人因此就認出你們是我的門徒了。」保羅指示哥林多教會將亂倫的弟兄,驅逐出他們的信仰團體;否則,他們就是容忍了他的行為,使悔改變得不可能(哥林多前書五章1-5節)。

羅馬書十三章1-7 節中,保羅勸勉基督徒要尊重並順服政府的權威,因為上帝已經賜予他們權柄,就如孩子們被勸告要聽從對他們有權威的父母(歌羅西書三章20節)。希伯來書十三章4節寫道:「婚姻,人人都當尊重,床也不可污穢;因為苟合行淫的人,神必要審判。」在神面前許下的婚盟,使婚姻的床變得神聖。為了保持它的純潔,我們選擇不犯淫亂的罪。

人類如何做出道德決策?

這六個基礎可能相互重疊。有時我們根據兩個或多個基礎作道德的決定;而有時候,我們只是基於一個原因。然而,有時基於這些基礎的決定,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犧牲他人的。例如為了不傷害自己,我們有意或無意地傷害了他人;而有時候,我們會優先考慮他人而損害自己的利益,所以我們自我犧牲。我們也發現,有時在做出相同的決定,人們會在不同的時間選取兩個不同的基礎。

現在我們已習慣為平等,打破任何等級的結構。因此,有些人認為這些道德基礎在價值觀上是平等的。海德特在他的書中,重申這些基礎的同等重要性,該列表不是按層次順序排列的。根據作者的說法,每個基礎的重要性、比重因人而異,這些基礎的價值是相對和主觀的。任何人都可以挑選自己決定的基礎,沒有一個道德基礎比另一個更好,也沒有一個基礎高於另一個。

也許我們會來思想:這種分類的扁平化和相對化,是否符合聖經觀點?如果一個道德決定是由兩個相互抗衡的力量做出,我該如何選擇?如果自己與別人持不同的道德基礎?聖經能否引導人們在多重基礎上,縮小選擇的範圍……?

上帝的聖潔超越道德基礎

這六大道德基礎可以分為兩個主要類別:人本和神本。前五個是以人為主的道德基礎,它們可利用於或反對自己或他人的。最後一個是關於神聖的基礎 ,至少在有神論的框架內,是指上帝。這與馬太福音廿二章34-40節相似,而經文總結了這基礎。

最大的誡命是盡我們的所有愛上帝,第二大的誡命是愛他人。當然,我們不想誡命之間互相抵觸,因為這兩者都是耶穌「愛的誡命」。我們都應該遵守,而且盡可能不犧牲任何一個;但是如果神聖是指上帝,而上帝是最大的,那就是——在六大道德基礎中,最後一個高於其他五個基礎。上帝就是那個神聖的存在,且是純潔的。祂的聖潔使祂成為「完全的他者」,超越了所有的受造物與其他道德基礎。

也許這種等級結構類似於使徒行傳五章29節中,當「彼得和眾使徒回答說:順從神,不順從人,是應當的。」或者在路加福音一章46節中,當「馬利亞說:我心尊主為大。」又或是,舊約十誡的前四誡是有關人與上帝的誡命,是高於後六誡與人際間的誡命。換句話說,上帝神聖的本體使祂居首位。上帝是超越和優先的,而其餘五個基礎,可能因為個人不同的優先選擇、可以與別人通過彼此友善的對話而有共識。

上帝願與祂的子民親近

有關神聖和聖潔的概念,利未記確立了一個雛型(archetype),以確保上帝與以色列——祂的子民同住。上帝希望與祂的子民親近並建立密切的關係,因此祂制定了利未人的律法供他們遵守。以色列的聖潔和純潔是必要條件,因為上帝本身是神聖的。如果不潔,就沒有人能遇見上帝。

在以西結書十章18節中,由於以色列人對聖殿造成了極大的不潔,因此,上帝榮耀的同在離開了聖殿的門(利未記十八章25節),以色列人被驅逐出應許之地。利未記中聖潔的概念延續到新約,並且可適用於耶穌與基督徒的關係。

總而言之,聖經勸勉基督徒將保持聖潔作為道德基礎,以確保我們與上帝的親密關係不會受到個人和團體的危害。上帝要不斷地靠近我們;現在,我們對神有同樣的渴望嗎?我們會選擇不妥協、做出確保上帝在我們生活中同在的決定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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